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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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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课、调课、停课的有关规定各处(室、中心),系(工厂),各直属办学单位: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安排进行教学。学院原则上不允许代课、调课、停课,特殊情况需要代课、调课、停课,均要履行审批程序,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一、代课:教师因公、因病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请人代课,由教师所在教研室安排代课教师,任课教师本人应向代课教师详细交代授课内容及要求,安排好代课教师后,任课教师本人应提前1天填写代课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及系教学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调课:各系要从严控制,教师因公、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又无合适代课教师时,可以调课,任课教师本人应提前1天填写调课申请单,同时说明补课时间,经教研室主任及系教学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由系教学秘书通知班主任和班级。任课教师本学期未完成补课任务,扣发应补课学时的3倍工作量。 三、停课:全校性停课,由教务处作出统一安排,教师个人停课都要经过主管校长批准。 四、特殊情况:教师因公开会、出差等突发性事由,无法事先办理停、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向系教学主任报告,并由教学秘书办理停、调课手续,报请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因个人突发性事由,无法事先办理停、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向系教学主任报告,并由教学秘书办理停、调课手续,报教务处审批,事后本人上班第一天向教务处递交请假佐证材料(因病佐证材料为病历证明和药费单据),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每学期教师因个人原因代课、调课、停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以上者,学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每学期因个人原因代课、调课、停课时数累计达到所任课程的1/3学时者,该学期讲课费降低一档(助教讲课费为每学时14元)。 六、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