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

2009-04-07 10:46:4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关于做好2009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加大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力度2009年我省将继续实施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方式,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2009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2009年拟在全省普通高校(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独立学院)设置公益性岗位200个,主要安排在高校就业工作部门,从事毕业生就业信息搜集、市场开发、数据整理等针对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工作。

二、有关政策

1.工作期限及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为1年,从2009715日起至2010630日止;工资标准为1.5万元/年(含五险)。

2.档案管理。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学校保留或在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

3.毕业派遣。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贫困生不参加毕业派遣,工作结束后,按照择业期内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

4.就业率统计。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贫困生纳入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范畴。

5.凡被确定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贫困生,不再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实习见习补贴政策。

三、实施办法

1.各高校要根据实际需要,从本校已纳入全省贫困生台帐的毕业生中推荐2-3名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本校。

2.各高校于2009430日前,将《关于推荐公益性岗位人选的请示》(见附件1)以学校正式文件和电子稿形式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各高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生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3.各高校要与纳入公益性岗位的贫困生签订《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书》(见附件2),并于2009529日前将岗位工资一年期收款收据、就业协议书副本和学校银行账号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按实际上岗情况将援助资金按年先行划拨至学校,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并负责为贫困生缴纳保险。各高校要按时发放岗位工资,并保留每月发放凭证。凭证于一年工作期结束后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其他要求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岗位人选的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贫困生的合法权益。

2.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和贫困生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并返还剩余工资。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人:宋志海  闫锋  李鹏

联系电话:024-26901819  26901981(传真)

电子邮箱:lnjy20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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