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普通高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0-03-10 10:46:1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关于开展2008—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辽毕组【2010】1号
省内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近年来,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全省高校和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对挑战,采取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扎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成绩突出,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不怕吃苦、甘于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
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激励先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现就2008—2009年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高校、独立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2.优秀工作者:各高校、独立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满二年,且目前仍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
高校、独立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包括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处)、研究生院(部)人员,各院(系)负责就业的专职副书记(副主任),毕业班辅导员及专职就业指导课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目标明确,部门配合默契,管理先进,廉洁勤政,工作成效显著。
2.就业工作机构健全,运行体制顺畅,规章制度完善,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就业工作人员、场地、经费达到国家要求,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注重调查研究,社会反响良好。
3.高校具有明确的办学思路和定位,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按照“一校一策、一院系一策”的指导方针,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加以落实;具有完善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和机制;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较高;主动开辟就业市场,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上报就业信息,重视就业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并在全省产生积极影响,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卓有成效;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开展“一对一”帮扶;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认真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校园市场双选活动规范有序,签约率高,成为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就业指导工作扎实并有所创新,毕业生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深受用人单位欢迎,2008—2009届毕业生就业率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且无违规现象。
4.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能够认真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和“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兜底安置;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投入使用,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积极开展网上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制定吸引、使用人才的优惠政策,广泛收集用人信息,大力挖掘本市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潜力,重视就业宣传工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创新就业指导服务的方式、内容,为本地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二)优秀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毕业生就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3.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业务综合能力强,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市场开拓、创业培训、思想教育、科研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和爱护毕业生,成为毕业生的良师益友,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廉洁奉公。
三、评选比例及名额
1.高校先进集体评选比例控制在全省高校总数的30%;研究生培养单位、独立学院先进集体评选比例分别控制在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独立学院总数的20%。优秀工作者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单位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人数的20%。各高校、市地连续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满15年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参加评选,可不占所在单位评选名额。
2.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全省市级就业主管部门总数的30%;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全省市级就业工作者总数的20%。
四、组织领导
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成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评选原则、程序、办法
1.本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初审结果将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经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表彰。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同时具备推荐国家级先进资格。
2.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申报、评审、公示、表彰的工作程序,请各单位在评选前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择优推荐,保证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3.各单位依据评选条件自评申报,填写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工作者评审表(表格样式附后)。优秀工作者评审表由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并简要说明单位专职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人数等评选情况。
六、表彰方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优秀工作者由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各单位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七、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两年来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2.各单位的上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数据翔实,要有典型事例。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3.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评审表、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两份),请于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联系部门: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综合部
联 系 人:李 颖、赵 柳
联系电话:024-26901885、26901887
附件1: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审表
附件2: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评审表
附件3:2008—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推荐名单
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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