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系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造就更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勇于创新、善于思考的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评定范围
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专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等级及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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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人数 |
一等奖(500元) |
二等奖(300元) |
三等奖(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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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下 |
1名 |
2名 |
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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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 |
1名 |
2名 |
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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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 |
1名 |
2名 |
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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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 |
1名 |
3名 |
4名 |
第三条 获奖学金学生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积极进取,成绩优异,期末在《大学生质量综合评定表》考核为B级以上。
4、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申报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考试有抄袭、作弊者;
(3)期末考试单科不及格者;
(4)本学期以内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者;
(5)有旷课现象者。
第四条 评奖程序和发放办法
1、奖学金评定每学期一次,以班级为单位。
2、考试总成绩按高低排序,如果有考试总成绩相同,按考试课总成绩高低排序。
3、评选工作要做到四个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获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评奖结果公开。
4、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对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和条件的学生,经班委会、团支部、辅导员及部分任课教师,根据每位学生的表现,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填写奖学金评审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批。
(2)艺术系学生管理处在系内张榜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人数及金额。
(3)各辅导员凭获奖学生名单直接到学生处领取奖学金,然后发放到学生本人。
第五条 组织管理
1、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系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艺术系学生管理处为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班级的评奖情况。
3、本规定由艺术系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07年8月